男子患病被下病危通知,痊愈后拿“重疾險”保單申請理賠被拒;海港人壽:所患疾病指標達不到約定的理賠標準
“醫(yī)院病危通知書都下了,保險公司說我的病毒性肺炎、I型呼吸衰竭不屬于重疾險理賠范圍?!睆墓黹T關走過一遭的田先生,覺得他當初每年花費1萬元購買的“重疾險”很可笑。
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涉事保險公司、資深醫(yī)生和法律人士,圍繞到底什么是“重疾險”,如何認定,如何避免誤導投保人,如何規(guī)范保險理賠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建議。
重疾保險——
妹妹推薦重疾險,他和老伴各買一份
每年交費2萬多元
田先生是1966年生人,家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(qū)。2019年,他妹妹找到他,稱當時在恒大人壽保險做推銷員,“自家人說買保險好,有啥重大的疾病,都能報銷,我沒多想就買了?!?/p>
“一人大概1萬元左右,我給自己和老伴一人買了一份?!碧锵壬貞?,自己以前做機械租賃,家里攢了些錢,想給家里人有個保障,“能給家人都買上保險,說明很信任恒大人壽?!?/p>
根據(jù)《保險合同》顯示,保單生效日期為2019年11月24日,共購買3種保險,分別為“恒大萬年康終身重大疾病保險”“恒大附加恒順意外傷害醫(yī)療保險”“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費用補償醫(yī)療保險”,基本保費分別為“9742.8元”“86.85元”“1096元”。
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,重疾險的交費期為15年,保障期為終身,基本保險金額12萬元。
田先生說,購買這份保險后,每年11月都會交費,截至2022年,他先后交費4萬多元。
病危通知——
因病毒性肺炎被醫(yī)院下病危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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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數(shù)日搶救脫離危險
田先生回憶道,2022年12月26日,他感覺自己呼吸困難,渾身不對勁,便前往附近醫(yī)院就醫(yī),“醫(yī)生趕緊拍了個CT,說我的雙肺都是白肺,讓趕快轉院?!?/p>
同日晚,田先生被家人送到了渭南市中心醫(yī)院就醫(yī)。27日上午,他被診斷為“病毒性肺炎,高血壓病2型”。
《病危通知書》顯示,田先生在我院呼吸與危重癥醫(yī)學科住院,雖積極救治,目前病情危重,且趨于惡化,隨時可能危及生命,特下病危通知。
“當時出氣都很困難,醫(yī)院通知家屬可能要準備后事。經過三四天的搶救,我比較幸運,轉危為安了?!碧锵壬f,醫(yī)生告訴他,自己的治療等使用的均為新冠肺炎用藥,但因醫(yī)院檢測時顯示的是陰性,故病歷上不能提“新冠肺炎”,“醫(yī)生給我老伴說,可能是病情太嚴重,導致病情呈現(xiàn)假陽性,我是醫(yī)院里病情最嚴重的之一,能搶救過來真是奇跡?!?/p>
2023年1月5日,田先生病情好轉,家里人為他辦理了出院?!蹲≡翰“浮凤@示,主要診斷為“病毒性肺炎”,其他診斷為“I型呼吸衰竭、高血壓2級(高危)、轉氨酶升高”。
理賠被拒——
“對方說病歷沒寫新冠肺炎,故不能理賠”
拒賠通知:未達到“慢性呼吸功能衰竭”賠償條件
田先生說,2022年12月27日病重當天,家里人就聯(lián)系了做恒大人壽保險業(yè)務員的妹妹和保險相關負責人,“對方說達不到理賠標準。”
2023年1月至今,田先生一直在找保司索賠。期間,恒大人壽保險公司被海港人壽保險公司接手。保險負責人給他說,“之所以不能理賠,是因為病歷沒寫新冠肺炎,而是寫病毒肺炎,所以不能理賠。”“他說,為我理賠的事,他多次去海港人壽西安分公司溝通,但是都拒絕理賠。”
2024年12月31日,海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田先生出具的《拒絕理賠決定通知書》顯示,根據(jù)《恒大萬年康終身重大疾病保險》條款,本次保險事故未達到“慢性呼吸功能衰竭”重大疾病賠償條件,且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其他保險責任范圍,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。
不符約定——
《合同》未對肺炎類疾病進行約定
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賠付條件不符合
記者從田先生的《保險合同》中看到,對重大疾病的定義為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,經醫(yī)院??漆t(yī)生明確診斷初次患有下列疾病或初次達到下列疾病狀態(tài)或在醫(yī)院初次接受下列手術”。但提及的疾病中,未對“肺炎”類疾病進行約定,而是在第27條對“慢性呼吸功能衰竭”進行約定。
其中,需要明確診斷且滿足休息時出現(xiàn)呼吸困難;動脈血氧分壓小于20mmHg;動脈血氧飽和度小于80%;因缺氧必須接受持續(xù)的輸氧治療等全部條件。
對此,田先生表示很不理解,自己因為病毒性肺炎,甚至被下了病危通知書,每年上萬元購買的重疾險卻無法理賠,“這不公平,我買的是重疾險,不是部分疾病的保險。既然醫(yī)院能被下病危通知搶救,我的病怎么能不算重疾呢?”
中國保險行業(yè)協(xié)會發(fā)布的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(guī)范》(2020年修訂版)中提及,嚴重慢性呼吸衰竭,指因慢性呼吸系統(tǒng)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,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滿足以下所有條件:靜息時出現(xiàn)呼吸困難;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(FEV1)占預計值的百分比<30%;在靜息狀態(tài)、呼吸空氣條件下,動脈血氧分壓(PaO2)<50mmHg。
工作人員——
醫(yī)療費開銷6000多元,實際花銷3000元左右
各項指標達不到重疾險理賠標準
2月12日下午,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(lián)系到經手田先生重疾險的相關工作人員,對方解釋道,考慮到田先生的情況,起初想看田先生是否符合“新冠肺炎”的標準,“2020年,新冠肺炎剛爆發(fā)時,國家有相應號召,各保司都將新冠肺炎納入重疾險理賠范疇,但在2020年5月底,該政策陸續(xù)終止。”新冠肺炎引發(fā)的諸多重疾,則只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指標,即可理賠,但田先生的患病各項指標,均達不到重疾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標準。
該工作人員說,保險理賠的重大疾病和醫(yī)院認定的重大疾病不太一樣,“舉個例子,有位老人拉肚子嚴重,醫(yī)院會下病危通知書。但該病情或許不在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理賠范圍之內。”實際的矛盾點,或在于田先生樸素認知的重疾范圍,與保司合同中對重大疾病的約定范圍不相同。
“合同中約定的輕癥指標,他也夠不上?!惫ぷ魅藛T解釋道,幫田先生申請理賠過程中,其提供了住院搶救期間的開銷,總共的醫(yī)療花銷6000多元,醫(yī)保報銷后只花了3000多元。
工作人員說,田先生因未獲理賠,拒絕繼續(xù)交自己和老伴的保費,若退款,他自己的重疾險只能退1萬余元。
保司回應——
認為拒賠理由充分,達不到約定的重疾條件
《病危通知書》作為重疾認定依據(jù)不夠科學
2月13日,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事聯(lián)系到海港人壽保險公司,相關負責人表示,保司方面認為,拒賠田先生的理由比較充分,“一是他確實沒有達到我們的重大疾病條款約定的要求,合同中有非常詳細的指標要求,這些硬性要求沒達到。客戶提交理賠資料的時候,也提交了醫(yī)院的一些檢驗報告,跟保險條例中的指標確實有差距?!?/p>
“我們依據(jù)保險條款給他理賠拒付是依法合規(guī),并非難為客戶?!毕嚓P負責人解釋道,2024年,海港人壽賠付了4500多件,賠付金額5700多萬元,賠付率98.97%。
關于田先生提及的《病危通知書》問題,相關負責人表示,《病危通知書》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,且不同臨床醫(yī)生對患者病情有不同的預判,以此作為重疾的依據(jù)科學性不足,“我們了解了一些同行,也不以病危通知書作為理賠依據(jù)?!?/p>
“目前,國家金融監(jiān)管對重疾險范疇的要求,也在逐步完善?!毕嚓P負責人表示。
資深醫(yī)生——
病危通知屬于預告病情發(fā)展危重
嚴格意義說,與患者是否重疾不一定等同
2月13日,記者聯(lián)系到西安一資深醫(yī)生,她表示,《病危通知書》與重疾不能劃等號,“預判一些病癥的治療存在危險性,就需要提前告知患者,以及征詢患者家屬處理意見。”“其屬于預告病情發(fā)展可能危重,和患者是否系重疾不一定劃等號?!?/p>
該醫(yī)生舉例道,以子宮異常出血為例,一般有兩種情況,一種情況系一天內突然大量出血,血色素數(shù)據(jù)突然降低,患者處于失代償期;還有一種系一月內持續(xù)少量出血,血色素逐漸降低,患者仍處于代償期,“根據(jù)數(shù)據(jù),無論患者狀態(tài),醫(yī)生都會給患者下病危通知。”
該醫(yī)生分析道,從田先生的病歷看,若他情況過于嚴重,則需要上呼吸機、ECMO,“這種設備一天的開支就上萬元?!碧锵壬矝]有上相關的設備,因此不好直觀判斷是否危重,具體病重情況還需要根據(jù)具體的體檢數(shù)值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。
律師呼吁——
重疾險險種命名寬泛,實踐中易造成投保人誤解
應細分“重疾險”定義,借法醫(yī)鑒定機構力量鑒定重大疾病
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,重疾險,全稱為重大疾病保險,該險種的命名,從字面上,不難讀出只要是重大疾病,保險公司就應理賠。正是因為該險種的命名較為寬泛,導致投保人也對此做出泛化理解,誤認為包括全部的重大疾病,而非保險公司解釋的合同約定的部分重大疾病;此外,在現(xiàn)實中,一些保險公司銷售員為了逐利,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并不履行對重疾險的疾病范圍的告知義務,刻意對重疾險所包括疾病進行擴大解釋,夸大其詞,導致投保人誤認為重疾險的疾病范圍很廣,錯誤做出判斷予以投保等種種不規(guī)范行為,勢必造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糾紛增多。
趙良善指出,該問題在保險行業(yè)已較為普遍,故亟待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相應規(guī)章制度,明確重疾險的定義,細化及區(qū)分“重疾險”與“部分重疾險”,進一步明確重疾險包括全部重大疾病,部分重疾險只包括一部分重大疾病,保障廣大購險人權益。
趙良善呼吁,對于“重疾險”“部分重疾險”,如果保險公司售賣只對部分重大疾病進行保險產品,則不應在保險合同中籠統(tǒng)使用“重疾險”這一詞匯誤導投保人,而應表述為“部分重大疾病保險”等,讓購保人有直觀概念。
若保司售賣的為重疾險,在保司與投保人對重大疾病理解出現(xiàn)分歧時,建議不妨借助法醫(yī)鑒定部門力量,由法醫(yī)鑒定部門對是否為重大疾病予以鑒定,若鑒定為重大疾病,保險公司則應進行理賠。唯有如此,才能更契合投保人對重疾險的樸素認知,保險市場才能更規(guī)范,才利于保險行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。
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編輯 李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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